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市政发〔20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邵阳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日
邵阳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保障建设用地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邵阳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管理办法。
第一条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全市“一盘棋”。按照“政府主导、市域平衡、统筹调剂”的原则,建立以数量为基础、产能为核心的占补平衡新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第一责任主体,市本级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保障全市建设用地项目报批。
第二条实施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计划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全市用地报批计划及各县市区耕地后备资源情况,编制全市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县市区实施。各县市区取得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应在取得备案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指标确认书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三条 市、县两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类型包括耕地数量、水田面积、粮食产能三类,各类指标以项目在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信息为准。主要由市、县两级投资,通过土地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旱地改造水田、土地复垦、农村建设用地退出等补充耕地项目产生,以及通过购买的易地补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四条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实施市县两级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市本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统筹调剂及市本级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登记、使用和管理;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县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负责辖区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登记、使用和管理。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来源为:市人民政府每年下达给县(市)人民政府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任务;县级人民政府自行开垦满足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后,按程序经审批同意进入省级指标交易平台交易,市级从交易总数中提取20%;按项目实施前省、市、县协商的比例分配获得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通过省域调剂和适当购买的补充耕地指标。县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的指标来源为:县级自行开垦后经省自然资源厅确认,省、市提取后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按项目实施前省、市、县协商的比例分配获得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通过市域内调剂和适当购买的易地补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六条指标调剂与交易。县(市)自行开垦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原则上仅限于市域内调剂,县(市)人民政府在落实县域耕地占补平衡及市域内调剂后,确因需要拟在省自然资源厅指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严格按照指标管理程序,填写邵阳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审批表(附件1),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进入指标交易平台,并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备案。
第七条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负责全市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调剂管理,市域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可以采取借用调剂和有偿调剂两种方式进行。
(一)借用调剂:由建设用地项目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借用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县(市)人民政府采取“一案一议”方式,研究并办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借用协议,借用指标的县(市)及时归还借用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借用的指标应在一年内按借用时相同数额归还,如超出一年仍未归还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从县(市)指标库中按105%的比例直接划转相应指标。各县(市)之间借用占补平衡指标的,由借用方人民政府与借出方人民政府协调,相互签订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借用协议,然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并办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借用调剂手续(附件2)。借用指标的县(市)应积极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及时归还借用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借用的指标应在一年内按105%的比例归还,超过一年仍未归还的,借出方可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将借用方确认的补充耕地指标按借用指标的110%的比例直接扣除划转归还。
(二)有偿调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出方与调入方经协调,确定指标调剂价格、付款时间、支付方式等,签订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调剂协议。签订的有偿调剂指标协议应于5日内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并办理指标调剂手续。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实行定价调剂:新增耕地数量指标10万元/亩、新增水田指标8万元/亩、新增粮食产能指标3万元/个(即1公顷耕地每提升1个等级增加的粮食产能为1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3类指标的交易定价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指标调剂范围。指标调剂一般为保障省、市级重点、民生、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用地需求,被列入市重点项目的市县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上可申请在市域内予以调剂。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准后,确定调剂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加强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筹措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开发和储备资金,保障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开发、调剂、储备,严格禁止将耕地开垦费挪作他用。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将确认的指标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规避市级指标提取的,一经发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冻结该县(市)所有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并直接追究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县级领导责任,视情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无法完成耕地指标任务的县市区,停止该县市区所有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考核予以扣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