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邵阳市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林办产〔2021〕4 号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湘林产〔2020〕12号)文件要求,结合《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邵市发【2021】1号)精神,市林业局修订了《邵阳市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邵阳市林业局
2021年10月12日
邵阳市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邵阳市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引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林业龙头企业在联合林农增收、巩固脱贫成果、促进乡村振兴、推进林业现代化发展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办规字〔2013〕164号)、《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湘林产〔2020〕12号)、《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邵市发【202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是指在邵阳市辖区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林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利益机制联接农民(林农),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林业建设中发挥重要示范带动作用,经营规模、市场竞争力、质量、科技水平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经市林业局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市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扶优、扶强,绿色发展,产业惠民;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定期监测,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林业产业龙头企业为申报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必备条件,具有优先推荐品牌申报,优先享受林业扶持政策资格。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林业产业。包括:1.木竹种植与培养类;2.林下种植(养殖)类;3.林木种苗、花卉类;4.木竹(藤)加工类;5.林产化工类;6.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与加工利用类(非食用);7.森林食品加工类;8.林业生物产业类;9.森林、湿地、草原等生态旅游经营类;10.林产品流通、林业服务类;11.生态修复、绿色防治类。
(二)企业规模。按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类别不同,其总资产规模、生产规模、主营业务收入等均应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经营指标应达到相应标准,企业生产经营中涉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占总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60%及以上。
1.木竹种植与培养类。包括种植与培育木竹原料林,木本药材、木本油料等经济林基地的企业。种植、培育木竹原料林的企业,基地种植面积8000亩以上;培育木本油料基地的企业,基地种植面积6000亩以上;种植、培育木本药材、特色经济林基地的企业,基地种植面积2000亩以上。
2.林下种植(养殖)类。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植和养殖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种植规模达到2000亩以上,近三年年平均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
3.林木种苗、花卉类。进行林木种苗、花卉新、优、特品种开发及良种选育繁殖的企业。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均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4.木竹(藤)加工类。以生产木竹人造板、家具、制品等为主的加工企业。以生产木质人造板、家具、制品为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500万元以上;竹材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木材加工企业近3年年均销售额在4500万元以上;竹材加工企业在3000万元以上。
5.林产化工类。以生产松香、松节油、樟脑、冰片、竹炭、活性炭、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剂等林化产品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
6.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与加工利用类(非食用)。从事野生动物非食用性驯养繁育与加工利用的企业。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
7.森林食品加工类。以木本油料、特色林果加工为主的企业。以生产加工木本油料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4000万元以上;以特色林果生产加工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8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8.林业生物产业类。以林业生物质能源、林业生物质材料、林业生物制备医药等产品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4000万元以上。
9. 森林、湿地、草原等生态旅游经营类。以森林、湿地等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经营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量达10万人次以上,年旅游总收入6000万元以上。
10.林产品流通、林业服务类。以林产品运销、批发、销售以及以林业规划设计、咨询评估、技术指导、信息支持、融资中介、体系认证为主的林业服务类企业。以林产品运销为主的林产品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4000万元以上;以林产品批发、销售为主的林产品市场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8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8000万元以上;以林业规划设计、咨询评估、技术指导、信息支持、融资中介、体系认证为主的林业服务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在8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
11.生态修复、绿色防治类。以从事生态修复、林业病虫害绿色防治等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8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
(三)带动辐射能力。企业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能规模性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带动农户数量应居行业前列。
(四)市场竞争力。企业整体实力、主营产品(服务)质量和科技含量居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能力。主营产品(服务)有注册商标,生产可食用林产品的企业,其产品应纳入湖南省农产品“身份证”管理体系。
(五)盈利能力。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不亏损。
(六)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机构信用评估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不拖欠林地租金或农户红利,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近2年内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记录。
(七)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有持续经营的资源、技术和人才条件,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营3年以上(含3年);企业技术、装备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能及时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生产企业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能力,服务企业应有相应行业的较高资质。
(八)安全生产水平。安全生产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九)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企业生产经营应严格遵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不存在重污染、高能耗、多排放、技术水平低等‘散乱污’情况,未在生态环境保护督查中受到查处。
(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准则。企业应以合法渠道获得生产原料,不得通过侵占、盗伐(采)等手段非法获取生产原料。
第六条 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邵阳市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申报审核表》(附件1)、《 年邵阳市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附件2)。
(二)企业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包括企业所属行业、企业规模、发展目标、生产经营状况、产品(服务)市场前景、原料(技术)来源、原料基地建设(技术研发)情况、原料(技术)利用情况、带动农民增收情况、节能减排措施、核心竞争力等,专利、成果名称及编号,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食品名称等;
(三)企业财务状况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行文报送市林业局。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第三章 认定
第八条 市林业局在收到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审查组,根据企业上报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家和湖南省产业政策进行审查或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市局领导审批。
第九条 经审批拟认定的市林业产业龙头企业,通过邵阳林业局门户网站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由市林业局发文公布认定名单,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建立动态运行监测制度。对已经认定的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由市林业局每年进行一次运行监测。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济状况。
第十二条 各企业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资料,填写运行监测表(附件4)。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市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提出运行监测意见,填写运行监测考核汇总表(附件5)盖章后,行文将附件4、5报送市林业局,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市林业局组织行业专家对企业的运行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抽查,并结合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等情况,提出运行监测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并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 运行监测合格的市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继续享有市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称号;运行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市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称号,收回证书,不再享有有关扶持政策。监测结果由市林业局通过邵阳林业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发布。
第十五条 邵阳市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当出具书面申请,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查证核实后,报市林业局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可取消其市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称号:
(一)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同时,出现此情况的企业 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和湖南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财税信贷政策和产品质量标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企业不按要求提供运行监测数据和相关材料,拒绝监测和产品(服务)质量抽检的。
(五)产品(服务)质量监督抽检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
(六)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