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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邵市政办发〔2021〕19号

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17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5〕18号)同时废止。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

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妥善解决市辖各区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社会保障问题,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确认程序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是指2008年9月起因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或城中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失去土地,户口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6周岁以上(以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时点)的在册农村(社区)居民。具体纳入人数以户为单位,按所征土地面积占该被征地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的比例确定。

不得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全日制在校学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集体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职工;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退职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未承包经营土地的人员;历次征地已经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

第三条 用地项目向国务院或省政府报批之时,应将相关报批资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区人民政府(含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确定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具体对象。

保障对象的确定,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讨论通过并公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申请对象具体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区自然资源部门、区公安部门审核,最后由区人民政府审定保障对象,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四条 保障对象按照自愿参保原则,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不同参保方式,个人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保障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时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12%×12×补贴年限。

补贴年限和补贴方式按如下规定执行:16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补贴2年;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每增加5岁(含不足5岁)增加补贴2年,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补贴12年。

第五条 保障对象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建立养老保险关系,逐年缴费。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被征地农民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享受缴费补贴。保障对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用人单位招聘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与以被征地农民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征地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上述保障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逐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被征地后也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如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缴费年限大于其可享受的补贴年限,其按规定可享受的缴费补贴额用于补贴其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其已参保缴费年限小于其可享受的补贴年限,则按差额年限逐年缴费,缴费补贴额度用于补贴其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可将缴费补贴发给其本人。

第六条 保障对象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同等数额的养老保险补贴,其个人账户中增加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项目。对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保障对象,在其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后,将缴费补贴按补贴年限数逐年均等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距离待遇领取年龄的年限小于缴费补贴年限的被征地农民,则在到达待遇领取年龄前一个月内将剩余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没有个人账户的,补建个人账户后,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未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保障对象自其到年龄后,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当月起增发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保障对象自其纳入保障对象次年1月起增发其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保障对象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于保障对象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其来源包括:

(一)用地单位缴纳。按照商业开发用地75元/㎡、非商业开发用地55元/㎡向用地单位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铁路、高速公路、机场、重大水利等重大公益性基础设施类重点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缴纳按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征收标准。用地单位应本着“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一律不得减免和缓缴。原用地单位欠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应按新标准重新计算并限期缴纳;

(二)政府划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地方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5%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集体补助。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的,由市、区政府按6:4的比例予以解决。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与规划、财政、公安、审计、监察委员会、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市人民政府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市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副秘书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职责:

(一)定期听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汇报,监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研究拟定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三)处理重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访案件;

(四)协调各成员单位间的工作。

第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区相关部门审核确定保障对象名单,并具体实施保障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要将到账的市级保障资金及时划拨至各区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在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不足时按市、区分担比例进行资金筹措。

各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确定保障对象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被征用的土地面积和领取的征地补偿金额。

各区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户户籍情况和在该户的人口数。

各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资格、承包经营土地权证面积和被征地户应纳入的保障对象,办理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核销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以及养老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补贴的支付工作。

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保障对象的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障对象的初审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提取5%的解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划拨、管理和筹措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被征地村集体补助的计提,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所征土地10%的征地补偿费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按“不缴费,不办证”的原则,确保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解缴,与市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各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审核和下拨工作;

市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每年末以当年收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为基数,按照不低于1%的比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增设专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机构,安排工作人员,确保工作经费,保证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未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绩效评估体系进行年度考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区工作定期进行督查。

建立社会保障资金长效监督机制,由市监察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定期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收尽收和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号)和《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工作范围

2008年9月以来因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对被征地农民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的用地项目,在缴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按规定计提集体补助后,将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依法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

三、工作程序

(一)用地资料清理和报送

各区人民政府(含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用地项目的征地资料清理工作,各区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含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中心,下同)负责具体工作。

用地项目业主单位或区相关项目指挥部应区分用地项目,填报《土地征收情况表》(见附表一)(项目涉及的村、社区盖章)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清理情况表》(见附表二),连同项目涉及的被征地村(社区)的《土地类别、面积及金额汇总表》和《土地类别、面积及金额计算表》以及本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没有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以整个用地项目的第一笔征地补偿费付款时间作为该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提交项目的第一笔征地补偿费付款凭证)等,报各区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

各区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在确认其填报内容准确无误后,将用地资料整理汇总,填报《土地征收情况汇总表》(加盖公章)(见附表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清理情况汇总表》(见附表四),连同每宗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没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提供该用地项目的第一笔征地补偿费付款凭证)、《土地类别、面积及金额汇总表》和《土地类别、面积及金额计算表》等,次月5日前报送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

用地项目应按规定及时缴清所征地面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与集体计提。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对报送的用地项目是否按规定计提集体补助进行审核,没有按规定计提的,书面通知用地项目业主单位将集体补助计提部分缴至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对集体补助按规定计提到位的用地项目,在《市区土地征收情况汇总表》上就集体补助计提情况签署意见,加盖公章,5个工作日内将用地资料移送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在5个工作日内将已足额缴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项目资料移送市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市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审核清查后移交的《土地类别、面积及金额汇总表》《土地类别、面积及金额计算表》、保障对象花名册、征地安置方案公告等相关资料,移送项目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同时将用地项目和涉及的被征地村(社区)录入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系统。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社局、各区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

(二)确定保障对象

各区人民政府将市人社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用地《土地类别、面积及金额汇总表》《土地类别、面积及金额计算表》、保障对象花名册、征地安置方案公告等资料分发给被征地村(社区),依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区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村(社区)完成保障对象确定工作,并将所确定的保障对象信息录入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每完成一个村(社区)的保障对象确定工作,各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应及时将该村(社区)的《邵阳市区被征地家庭申报社会保障审核表》报送至市人社部门备案审查。

保障对象的纳入计算方法为:户纳入保障人数=被征地户所征土地面积÷该征地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该户的户籍人口数。若纳入保障人数不为整数,计算结果向上升位为整数。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各区自然资源局、各区公安分局、各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以及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村(社区)]

确定保障对象的工作流程:

1.被征地村(社区)组织被征地的家庭按该户应纳入的保障对象人数,申报具体的保障对象,填写《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被征地村(社区)讨论通过并公示《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花名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被征地户应纳入的保障人数、所领取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数额,同时审核被征地村(社区)是否按照程序规定召开村民(社区居民)大会讨论和公示保障对象花名册,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村民委员会(社区)需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资料:(1)《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花名册》(加盖村委会或社区公章);(2)《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花名册》张榜公示的照片;(3)自然资源部门、用地单位、被征地村(社区)共同盖章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汇总表;(4)被征地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领取原始凭证;(5)与原件核对无异的保障对象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区相关部门审核保障对象情况,每个部门工作时限分别为3个工作日:

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确定保障对象被征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被征土地面积和领取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金额;

区公安部门审核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被征地户中保障对象的户籍是否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被征地户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数;

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确定被征地户是否具有被征土地的承包经营资格,核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按照《办法》规定确定该户应纳入保障对象人数。

5.村(社区)将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花名册》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剔除申报对象中属于《办法》规定的不得纳入保障对象的五种人员后,确定保障对象名单。

6.返回被征地村(社区)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区人民政府将审定的《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花名册》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各区自然资源局、各区公安分局、各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以及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村(社区)]

(三)社保办理和补贴资金审核

各区人社部门牵头,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配合,开展政策宣传,组织保障对象持有效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保障对象可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在征地安置方案公告当年到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税务征收机构按规定办理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被征地村(社区)持保障对象的《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申请表》和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到区人社部门统一办理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领手续。区人社部门对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已办理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领手续的人员,于办完手续的次月填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报市人社部门审核。

市人社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补贴年限、缴费补贴金额、当年应发补贴金额、剩余补贴金额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填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审核汇总表》,送市财政部门复核,确定各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总额。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社部门)

(四)筹集和核拨资金

市财政部门按月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应计提的集体补助(被征土地10%的征地补偿费)、市人社部门每月底将收缴到位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市人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在核定各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总额后,按照用地项目社保报批资料显示的被征土地面积数,将收缴到位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计提的集体补助资金分解下拔至各区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上述两项资金之和少于核定该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总额的,从归集到位的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予以核拨。资金仍存在不足的,由市、区财政按照6:4的比例实行分担。市财政部门在区级财政分担资金到位后,将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资金部分划入该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社局、各区财政局)

(五)保障待遇支付

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下拨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人社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专项用于支付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区人社部门在保障资金到位后的当月,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逐年缴费的保障对象,将其缴费补贴逐年支付至本人的社保卡(或银行卡);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的保障对象,将其缴费补贴按补贴年限数逐年均等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市人社部门跟踪督查各区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发放情况,保障对象补贴未及时发放到位的,停止核拨该区保障资金。

(责任单位:各区财政部门、各区人社部门)

四、保障对象缴费补贴计发办法

2008年9月起因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或城中村集体所有土地所涉及的保障对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计算其养老保险补贴年限,以2015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标准计发其养老保险补贴(4044元×60%×12%×12个月×补贴年限);2015年及以后年份的保障对象,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当年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缴费补贴。保障对象延后参保缴费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其缴费补贴。

五、关于集体补助计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出台前(2014年5月6日前)的用地项目,仍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规定,以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为标准计提集体补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出台后(2014年5月6日后)的用地项目,对所征土地一次性提取10%的土地补偿费为标准计提集体补助。

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将计提到位的集体补助按月划拨至市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已将集体补助提留村集体或发给被征地农民的,由各区人民政府责成村委会(社区)在保障补贴计发前将集体补助缴入市财政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六、组织保障

为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社会保障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市财政、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各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市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原则上一季度召开一次,研究、协调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相关部门既要分工协作又要紧密配合,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定保障对象是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前提和关键,各区人民政府作为保障对象确定的责任主体,应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障对象确定,并张榜公示,防止错报、漏报、虚报。各区人社部门在计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时,要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审核,严格把关,杜绝虚报冒领和基金流失。

(三)设立工作机构,保障工作经费。各区人民政府应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门工作机构,配备3-5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实施保障工作。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追究责任。市监察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应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定期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资金的收缴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收尽收和运行安全。根据检查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并以以奖代拨的方式安排各区相关单位部分工作经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